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企业破产清算时对主张劳动权益的影响
时间:2014/12/13 14:20:35    来源: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仲裁网    |       

1、破产清算组与其聘用人员之间是否属于劳动关系?

破产清算组作为法院指定的管理人,不属于用人单位,不能作为用工主体与其聘用人员建立劳动关系,应按劳务关系处理。

2、破产清算期间,用人单位与继续从事工作的劳动者之间的法律关系如何认定?

破产清算期间,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未解除、终止劳动关系,且劳动者继续在用人单位从事相关工作的,符合劳动关系认定条件的,按劳动关系处理,双方另有约定的或破产清算组与劳动者建立劳务关系的除外。

3、破产的用人单位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、伤残补助、抚恤费用,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、基本医疗保险费用,以及法律、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,不必向破产的用人单位申报债权,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。职工对清单记载有异议的,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;管理人不予更正的,职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。

前述款项以及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,在破产财产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,优先受偿。

4、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,对劳动争议诉讼案件的影响

(1)用人单位不履行仲裁裁决或者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,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,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,执行程序应当中止。

(2)对于正处于劳动仲裁或诉讼程序中的劳动争议案件,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,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;在管理人接管用人单位的财产后,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。 
    (3)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,有关破产的用人单位的民事诉讼,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。(完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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